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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 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10日 12:43 浏览次数:

广西大学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办法

2023年12月14日广西大学第十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切实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申诉,指对学校及其有关管理部门(院系)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不服,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变更或撤销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在职教职员工

第三条 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学校处理教职员工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申诉应当由教职员工本人提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提出。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处理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教职员工申诉。

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工会、人处、督查办、教务处、科研院、研究生院、后勤基建处、离退休工作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校工会、人处、督查办的主要负责人共同负责。

根据申诉所涉及事项,委员会成立专门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委员会委员教代会代表和相关学科专家若干名组成,具体名单经学校研究确认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与教代会代表任期一致,可连任。委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校,委员身份自动终止,空缺由该委员岗位的继任者替补。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七条 教职员工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处理不服,经向下达该处理的单位申请复核无效的,可以向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撤销奖励

(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工作量认定等方面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办法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八条 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

(一)教职工提出的申诉要求、理由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办法不一致的;

(二)非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提出申诉的争议事项;

(三)本校教职工在校外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中所发生的与本校无关的争议事项;

(四)离岗创业人员在其离岗创业期间发生的与本校无关的争议事项;

(五)外校教职工在我校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中所发生的人事处理以外的其他争议事项;

(六)基于同一事实理由的申请作出申诉决定后,再次提出的;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其它不属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提出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申请人须自知悉或应当知悉学校有关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方为有效。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人不能在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的,应作情况说明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委员会核查、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教职员工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请

第十条 2人以上提起申诉申请,且申诉申请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相同的,可以共同申诉申请,但应当推选代表。3人以上的共同申诉申请代表不超过2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诉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原)工号、身份证号、(原)单位、(原)岗位等基本情况,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的事项、理由和要求;申诉期间申请人认可有效的本人联系方式、留置送达地址、挂号邮寄送达地址及一名有效代收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学校相关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出具送交回执。

第十二条 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由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请期限的;

(二)申请人或者申请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申诉申请已由申请人撤回的;

(四)申诉申请属在委员会专门工作组已就基于同一事实理由的申诉申请作出申诉决定后,再次提出的。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由委员会发回材料,限期补正。对申请书未阐明申请理由和要求,或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明确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收到补正材料后从次日起重新计算处理期限。

第十四条 在委员会专门工作组申诉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申请,申诉处理工作于申请人撤回申诉申请之日即行终结。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诉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交学校相关处理主责部门。学校相关处理主责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相应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供有关处理过程中的全部相关证据材料(处理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

第十六条 委员会收到学校相关处理主责部门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提交委员会专门工作组进行审议,并结合实际情况,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的申诉决定:

(一)驳回。确认申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诉;

(二)维持原处理。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处理得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三)撤销原处理。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做出处理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四)变更原处理。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办法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变更原处理决定;

(五)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相关程序和权限的,要求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申诉决定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七条 委员会专门工作组通过会议形式决定相关事项。会议原则上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委员会专门工作组出席人数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需单数)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 委员会专门工作组作出申诉结论的会议,申请人、主责部门代表应当到会,以开展必要的听证工作。

第十九条 委员会专门工作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决定事项须获得超过应到会委员会专门工作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通过的申诉处理决定与原处理不同的,需提交学校审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专门工作组成员及参与调查、申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回避:

(一)与申请人或者原人事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原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请人或者原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形。

有前款前三项规定的情形的,申请人、与原人事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单位有权要求其回避。

回避申请应在委员会专门工作组召开首次会议之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委员会专门工作组以及其他参与调查、申诉处理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委员会专门工作组集体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调查和申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作出申诉决定后,应当出具申诉决定书。申诉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原)工号、身份证号、(原)单位、(原)岗位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

(四)委员会专门工作组作出申诉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决定;

(六)作出申诉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负责在委员会专门工作组作出申诉决定后及时将申诉决定书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申请人本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申请人本人无法当面签收的,可以由其在申请书中指定的有效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用留置方式送达。采用留置方式送达的,学校工会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相关情况并签名,签名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挂号邮寄方式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通过上述规定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会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过程。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相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学校人事处理主责部门应当将申诉决定书存入申请人的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委员会专门工作组作出的申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申诉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向相关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申请人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员工的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限制。对行使申诉权的教职员工打击报复、超越或滥用职权、在申诉工作中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而导致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对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依司法程序处理。提出申诉的教职员工有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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