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困难帮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 西 大 学 文 件
西大工会〔2013〕1号
关于印发《广西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困难帮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征求校属行政部门及各二级学院意见后,对《广西大学教职工医疗困难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西大字〔2008〕23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3年1月14日
广西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困难帮扶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广西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困难帮扶基金(以下简称医困帮扶基金)设立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关怀,对患重大疾病医疗困难的教职工,从经济上给予以一定的帮助。
第二条 医困帮扶基金管理遵循“人文关怀、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机构组成
1.成立广西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困难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困帮扶基金管委会)。
2.医困帮扶基金管委会由党办校办、纪监审、人事处、财务处、工会、离退处、校医院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设委员11至15名,委员建议名单由校工会与上述部门、相关学院协商提出,经学校行政审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任。委员调离学校、自动离职、离退休,即自行终止委员资格,由校工会负责委员替补工作。
三、医困帮扶基金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四条 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困难帮扶基金款来源:
1.学校每年注入资金20万元。
2.接受社会个人、企事业单位及组织的捐赠。
第五条 学校在财务处设立医困帮扶基金专门账户。医困帮扶基金在上一年度的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留用。
第六条 医困帮扶基金帮扶额度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五个等级;免税,以现金支付。
第七条 原则上由病患者本人凭身份证领取医困帮扶金。若病患者无行为能力的,可由亲属凭双方身份证代为领取。
第八条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医困帮扶金的,医困帮扶基金管委会将如数追回,并在全校通报,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
四、医困帮扶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九条 医困帮扶对象为本校在编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高额医疗费用者。
第十条 重大疾病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III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医学上认定的重大疾病(见附件1)。不包括先天性疾病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伤害、疾病,如车祸、打架斗殴致伤等;不包括非因公参加潜水、跳伞、跳水、登山、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造成的伤残、疾病。
第十一条 医困帮扶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患第十条所述的一种或几种重大疾病;
2.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与病患者应发月工资额之比达20倍及以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帮扶之列:
1.患病期间家庭中有购买汽车、商品房等高消费行为的;
2、校内有房(含杂物房、车房)出租,或患病期间本人及配偶住房面积已达标再参加集资建房的。
五、申请及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1.原则上由病患者本人提出申请。若病患者无行为能力的,可由亲属代为申请;若病患者在治疗期间去世的,可由亲属在其去世之日起3个月内代为申请。
2.申请者如实填写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上病历本、疾病证明书、住院结算单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病患者最近工资条。
3.由病患者所属单位(离退休教职工由离退处)对申请者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写出意见书。
4.向校工会递交申请材料。
5.经医困帮扶基金管委会审核评议,符合帮扶条件拟给予帮扶的,由校工会在学校文件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不符合帮扶条件的,由医困帮扶基金管委会反馈给病患者或其亲属。
6.公示结果不影响帮扶的,给予帮扶,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病患者每年只能帮扶一次。同一病患者获帮扶累计不能超过三次,且每次申请的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不能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当年基金存款额使用完后的申请,转入次年审批。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医困帮扶基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大学教职工医疗困难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西大字〔2008〕23号)同时废止。
- 附件【附件1.医学上对重大疾病的定义.doc】已下载次
- 附件【附件2.广西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困难帮扶基金申请表(新).doc】已下载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