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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困难帮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编辑: 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19日 09:26 浏览次数:

广 西 大 学 文 件

 

西大工会〔20131


关于印发《广西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困难帮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征求校属行政部门及各二级学院意见后,对《广西大学教职工医疗困难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西大字〔200823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3114

          

 广西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困难帮扶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广西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困难帮扶基金(以下简称医困帮扶基金)设立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体现学校对教职工的关怀,对患重大疾病医疗困难的教职工,从经济上给予以一定的帮助。

第二条  医困帮扶基金管理遵循人文关怀、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机构组成

1.成立广西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困难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困帮扶基金管委会)。

2.医困帮扶基金管委会由党办校办、纪监审、人事处、财务处、工会、离退处、校医院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设委员1115名,委员建议名单由校工会与上述部门、相关学院协商提出,经学校行政审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任。委员调离学校、自动离职、离退休,即自行终止委员资格,由校工会负责委员替补工作

 

三、医困帮扶基金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四条  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困难帮扶基金款来源:

1.学校每年注入资金20万元。

2.接受社会个人、企事业单位及组织的捐赠。

第五条  学校在财务处设立医困帮扶基金专门账户。医困帮扶基金在上一年度的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留用。

第六条  医困帮扶基金帮扶额度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五个等级;免税,以现金支付。

第七条  原则上由病患者本人凭身份证领取医困帮扶金。若病患者无行为能力的,可由亲属凭双方身份证代为领取。

第八条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医困帮扶金的,医困帮扶基金管委会将如数追回,并在全校通报,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

 

四、医困帮扶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九条  医困帮扶对象为本校在编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高额医疗费用者。

第十条  重大疾病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III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医学上认定的重大疾病(见附件1)。不包括先天性疾病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伤害、疾病,如车祸、打架斗殴致伤等;不包括非因公参加潜水、跳伞、跳水、登山、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造成的伤残、疾病。

第十一条  医困帮扶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患第十条所述的一种或几种重大疾病;

2.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与病患者应发月工资额之比达20倍及以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帮扶之列:

1.患病期间家庭中有购买汽车、商品房等高消费行为的;

2、校内有房(含杂物房、车房)出租,或患病期间本人及配偶住房面积已达标再参加集资建房的。

 

五、申请及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1.原则上由病患者本人提出申请。若病患者无行为能力的,可由亲属代为申请;若病患者在治疗期间去世的,可由亲属在其去世之日起3个月内代为申请。

2.申请者如实填写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上病历本、疾病证明书、住院结算单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病患者最近工资条。

3.由病患者所属单位(离退休教职工由离退处)对申请者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写出意见书。

4.向校工会递交申请材料。

5.经医困帮扶基金管委会审核评议,符合帮扶条件拟给予帮扶的,由校工会在学校文件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不符合帮扶条件的,由医困帮扶基金管委会反馈给病患者或其亲属。

6.公示结果不影响帮扶的,给予帮扶,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病患者每年只能帮扶一次。同一病患者获帮扶累计不能超过三次,且每次申请的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不能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当年基金存款额使用完后的申请,转入次年审批。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医困帮扶基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大学教职工医疗困难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西大字〔2008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