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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编辑: 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10日 11:20 浏览次数:

校属各单位:

《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经广西大学第十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2415


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

实施办法(修订)

2013年3月29日广西大学第七届教代会第三次全体

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14日广西大学

第十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按规定程序交付学校有关单位办理的合乎规范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全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载体,是协助学校党委和行政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提案工作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提案进行征集整理、审查立案、交付承办和落实监督的全过程;提案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尊重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广开言路,群策群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委员如需调整,可按委员产生程序进行补选。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规定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审查立案,并确定承办单位;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督促检查,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及时办理提案;

(四)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答复意见的反馈,根据需要,可采取双方协调会等有利于问题解决的方式,推进提案顺利实施;

(五)组织提案评先评优工作;

(六)向教代会执委会和教代会报告提案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征集时间

提案征集分为“大会期间”提案和“闭会期间”提案两个阶段。大会期间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1个月开始,在大会闭幕当天截止,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行文通知。在其余时间征集的提案均作为“闭会期间”提案。

第八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须由1人提出,2人以上(含2人)附议。提案人和附议人须是当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且附议人须了解提案内容并出于自愿。提案也可由代表团(组)集体提出。

(二)提案应当围绕学校“双一流”建设的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改革与创新,学科与学位点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创建和谐校园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的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三)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四)提案的提出要更加注重质量,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讲求质量而不追求数量;

(五)提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出。提案的格式包括案由、案据、建议、提案人和附议人。案由即提案题目,用简明的文字,鲜明地表达主题,一般规范写法是:《关于……的提案》;案据是指提案提出的依据,提出提案的依据要求充分,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调研事实依据;建议是对提案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建议是提案的重点,要求具备前瞻性、战略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提案人、附议人都必须在提案表相应栏目上亲自签名;

(六)提案应当符合学校实际且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能办理的问题。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九条 提案审查程序和分类

(一)各代表团团长对本团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对初审通过的提案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提案审核会议,对收到的提案进行逐项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并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提案方可立案,具体程序如下:

1.听取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关于提案征集与整理情况的报告。

2.对提案进行审查、整理、分类:

A类:登记立案;

B类: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C类:不予受理;

3.对B类、C类进行复审,避免遗漏;

4.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承办的,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或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或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三)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为本人或者亲友解决个人问题的;

(四)所提建议已经解决,或超出教代会职权范围的。

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一条 提案办理

(一)经审查登记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内容,归类归口办理,同类内容,可并案处理。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准予立案的提案提交校长办公室进行会签,确定主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二)“大会期间”提案,由校长办公室组织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闭会期间”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室进行会签后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收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提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办,并以书面形式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理由,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转交其他单位承办。

第十二条 提案的答复

(一)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研究办理提案,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答复意见。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承办单位须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研究,统一提出办理答复意见。

(二)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对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逐条答复。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三)提案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人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承办单位提案办理意见后,及时征询提案人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满意度,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提案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双方协调会等方式推进问题的解决。

(五)提案人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将该提案呈送分管校领导审阅,并按领导批示作好相关工作。同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建议取消获不满意评价的提案承办单位(含集体和个人)参加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将已立案的提案及提案办理的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在学校文件管理系统上进行公布,并向教代会执委会和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六章 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选


第十四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各代表团认真组织撰写提案、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提案办理、答复完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按照特定条件组织评选“优秀提案”,“提案工作组织奖”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

第十五条 “优秀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题准确。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紧扣争创全面一流十大工程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进行选题;

(二)建议可行。提出建议切合实际,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对学校科学决策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得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认可和好评;

(三)文本规范。提案文字表述清晰、书写规范。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组织奖”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代表团领导重视,开展提案的研讨并组织、鼓励代表撰写提案;

(二)代表团代表提交的提案质量高,数量多;

(三)代表团代表参与面广,参与撰写提案和参与附议人数占本团代表60%以上。

第十七条 “提案承办先进单位”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单位领导重视,提案办理认真负责,在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动联系征询意见,自觉接受师生监督。对落实难度较大的提案,积极创造条件落实;

(二)按时完成办理工作,承办提案数量较多,提案答复实事求是,办理质量高,落实效果好,提案人满意率高;

(三)通过承办提案,促进本单位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

第十八条 评选办法、名额和表彰。

(一)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材料及其承办情况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名单报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优秀提案”不超过当次教代会立案提案总数20%名额,“提案工作组织奖”达到特定条件即可授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名额不超过获得提案人满意评价的承办单位20%;

(三)对获奖个人和单位将在下一次教代会上颁发荣誉证书进行表彰奖励,“优秀提案”获得者还可以直接提名为当年或次年“优秀工会干部”或“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候选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教工字〔2013〕5号)和《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暂行办法》(教工字〔200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