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代表检查和视察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检查和视察工作规程(修订)》已经广西大学第十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24年1月5日
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代表检查和视察工作规程(修订)
(2013年3月29日广西大学第七届教代会第三次全体
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14日广西大学
第十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代表检查和视察(以下简称检视)工作是指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对学校某方面工作或教职工反映的某项问题进行现场调研、检查和视察,是发挥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职能,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落实教代会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三条 代表检视工作必须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和民主政治建设开展工作,主要是通过调查研究、信息交流、现场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协助被检视单位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学校和谐发展的目的。
第二章 代表检视对象、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代表检视的对象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校属各单位。
第五条 代表检视内容范围:
(一)教代会执委会应按以下范围确定当年检视工作的内容,并列入工会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常规性工作予以落实:
1.执行教代会决议、提案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2.学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或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3.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情况;
4.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5.落实校(院)务公开的情况。
(二)有下列特殊情况,教代会执委会应组织代表检视:
1.学校党委、行政委托或指定的事项;
2.有10名以上教代会代表联名提议和要求的事项;
3.有1个教代会代表团或2个分工会联合提议和要求的事项。
第六条 代表检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坚持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坚持有利于保护和调动校属各单位积极性的原则;
(五)坚持有利于提高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的原则。
第三章 代表检视工作的组织程序
第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根据每次代表检视工作的内容,成立检视组开展检视工作;检视组组长和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可适当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相关专业教职工参加;代表检视工作的联络和协调,由校工会具体负责。
第八条 校属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教代会代表做好检视工作。
第九条 教代会执委会确定检视事项后,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检视单位,并与被检视单位党组织围绕检视主题和内容,共同协商,拟定具体的检视方案,落实检视工作要求。
第十条 代表检视前5个工作日,教代会执委会应将本次检视工作的主题、任务、方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通知到检视组成员。检视组成员应根据检视内容,征求所在单位或部门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代表检视工作一般采取以下形式进行:
(一)听取被检视单位工作汇报;
(二)现场视察;
(三)召开相关人员的座谈会;
(四)查阅相关资料;
(五)问卷调查;
(六)向被检视单位通报检视情况。
第十二条 代表检视期间,主要听取汇报、反映教职工意见、提出工作建议,不参与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十三条 检视结束后,检视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写出《检视工作报告》或《检视纪要》,报学校分管领导、教代会执委会和被检视单位。
第十四条 被检视单位在收到检视组的《检视工作报告》或《检视纪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报送教代会执委会。
第十五条 检视组将被检视单位的整改措施发给检视组成员,听取检视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若检视组在检视工作时发现某一方面的问题需要由多个单位协调解决的,可建议由教代会执委会组织相应的协调会,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检视工作结束后,相关材料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集中归档。
第十八条 每年的代表检视工作由教代会执委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以适当的形式向教职工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检视工作可参照本规程的精神进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广西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工作规程》(教工〔2013〕6号)同时废止。